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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古兰经》中《福音》的规律—真主的指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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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我第一次读《古兰经》的时候,很多方面都让我感到震撼。 首先,是因为《古兰经》对《引支勒》(《福音书》或《新约圣经》)有很多明确和直接的引用。 但正是这种引述《引支勒》的特定方式使得我非常为之着迷。 以下是《古兰经》中所有直接提及《福音》(《引支勒》)的经文。 也许您也会注意到我之前注意到的规律。 (我用的是尤瑟夫阿里翻译的版本)

他降示你这部包含真理的经典,以证实以前的一切天经;他曾降示《讨拉特》和《引支勒》于此经之前,以作世人的向导;又降示证据。不信真主的迹象的人,必定要受严厉的刑罚。真主是万的,是惩恶的。”

《仪姆兰的家属》章,3:3-4

“他要将他书法和智慧,《讨拉特》和《引支勒》,”

《仪姆兰的家属》章,3:48

“信奉天经的人啊!你们为什么和我们辩论易卜拉欣(的宗教)呢?《讨拉特》和《引支勒》是在他弃世之后才降示的。难道你们不了解吗?”

《仪姆兰的家属》章,3:65

“我在众使者之后续派麦尔彦之子尔撒以证实在他之前的《讨拉特》,并赏赐他《引支勒》,其中有向导和光明,能证实在他之前的《讨拉特》,并作敬畏者的向导和劝谏。”

《筵席》章,5:46

“假若他们遵守《讨拉特》和《引支勒》和他们的主所降示他们的其他经典,那么,他们必得仰食头上的,俯食脚下的。他们中有一伙中和的人;他们中有许多行为恶劣的人。”

《筵席》章,5:66

“你说:信奉天经的人啊!你们没有什么信仰,知道你们遵守《讨拉特》和《引支勒》,以及你们的主所降示你们的经典。你的主降示你的经典,必使他们中多数的人更加横暴,更加不信道;故你不要哀悼不信道的民众。”

《筵席》章,5:68

“那时,真主将说麦尔彦之子尔撒啊!你当记忆我所赐你和你母亲的恩典。当时,我曾以玄灵扶助你,你在摇篮里,在壮年时,对人说话。当时,我曾教你书法、智慧、《讨拉特》和《引支勒》。当时,你奉我的命令,用泥捏一只像鸟样的东西,你吹起在里面,它就奉我的命令而飞动。你曾奉我的命令而治疗天然盲和大麻疯。你又奉我的命令而使死人复活。当时,我曾阻止以色列的后裔伤害你。当时,你曾昭示他们许多迹象,他们中不信道的人说:这只是明显的魔术。”

《筵席》章,5:110

“真主确已用乐园换取信士们的生命和财产。他们为真主而战斗;他们或杀敌致果,或杀身成仁。那是真实的应许,记录在《讨拉特》、《引支勒》和《古兰经》中。谁比真主更能践约呢?你们要为自己所缔结的契约而高兴。那正是伟大的成功。”

《忏悔》章,9:111

“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,在他左右的人,对外道是严厉的,对教胞是慈祥的。你看他们鞠躬扣头,要求真主的恩惠和喜悦,他们的标记就在他们的脸上,那是叩头的效果。那是他们在《讨拉特》中的譬喻。他们在《引支勒》中的譬喻,是他们像一颗庄稼,发出支条,而他助它长大,而那支条渐渐茁壮,终于固定在苗本上,使农夫欣赏。他将他们造成那样,以便他借他们激怒外道。真主应许他们这等信道而且行善者,将蒙赦宥和重大的报酬。”

《胜利》章,48:29

当您将所有来自《古兰经》的福音放在一起时、最引人注目的是,“福音”永远不会单独出现。 每个例子里,术语“法律”都在它之前。 《法律》是穆萨(摩西)的书,在穆斯林中通常被称为《讨拉特》,在犹太人中通常被称为《妥拉》。这一点上《引支勒》在圣书中是独一无二的,因为它从来没有被单独提及。 比如说,您能找到单独引用《讨拉特》(《法律》)和《古兰经》的经文。 以下我会举一些例子。

“我把经典赏赐了穆萨,以完成我对行善者的恩惠,并解释一切律例,以作向导,并示慈恩,以便他们确信将来要与他们的主会见。这是我所降示的、吉祥的经典,故你们当遵守它,并当敬畏主,以便你们蒙主的怜悯。”

《牲畜》章,6:154-155

“难道他们没有研究《古兰经》吗?假如他不是真主所启示的,他们必定发现其中有许多差别。”

《妇女》章,4:82

换句话说,我们发现当《古兰经》提到《福音》时,《福音》总是与《法律》(《讨拉特》)一并提到,并且一般在《法律》的后面。 这种独特性是因为《古兰经》一般除了提及其他圣书之外还会提及《古兰经》本身,然而提及《法律》的时候并不会提及其他圣书。

规律在特例下也依然成立

我发现这种规律只有一个例外。 请注意以下经文是如何提到《福音》的:

“我确已派遣努哈和易卜拉欣,我以预言和天经赏赐他们俩的后裔;他们中有遵循正道的,他们中有许多人是悖逆的。在他们之后,我曾继续派遣我的忠实者,我又继续派遣麦尔彦之子尔撒,我赏赐他《引支勒》,我使他的信徒们心怀仁爱和慈悯。他们自创出家制— 我未曾以出家为他们的定制— 他们创设此制,以求真主的喜悦;但他们未曾切实的遵守它,故我把报酬赏赐他们中的信道者。他们中有许多人是悖逆的。”

《铁》章57:26-27

尽管这是《福音》(或《引支勒》)唯一一次没有直接引用《法律》的例子,这则经文的上下文还是证实了这个规律。 先前的经文(26)明确提到了诺亚、易卜拉欣(亚伯拉罕)以及其他先知,然后这则经文才提到《福音》。 但介绍并解释诺亚、易卜拉欣以及其他先知的正是这本《法律》—也就是穆萨(摩西)的《讨拉特》。 因此,即使在这种例外情况下,这种规律依然成立,因为无论《法律》的书名是否被提及《法律》本身的内容就已经放在《福音》之前了。

对我们而言:这是先知的指示吗

那么这个规律重要吗? 有些人可能就无视它,觉得这种出现只是巧合,或者仅仅是因为这样引用《引支勒》仅仅是习惯。 但其实我已经意识到这种规律在圣书中的重要性。 也许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指示,因为它展现了真主自己建设且确立的一项原则—我们只有在先理解《讨拉特》(《法律》)之后才能理解《引支勒》。 也就是说,《讨拉特》是我们了解《引支勒》的先决条件。 因此我们应当首先回顾一下《讨拉特》,看看我们可以学到什么,以此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《引支勒》(《福音》)。《古兰经》的确说,对我们而言这是早期的先知展现的指示。看看它说了什么:

“阿丹的子孙啊!如果你们同族中的使者来对你们讲述我的迹象,那么,凡敬畏而且修身者,将来都没有恐惧,也不忧愁。否认我的迹象而且加以藐视者,是火狱的居民,他们将永居其中。”

《高处》章7:35-36

换句话说,这些先知给亚当的孩子们(我们!)的生活是有启示和寓意的,而那些明智且谨慎的人会去试着理解这些指示。 因此,让我们从《讨拉特》(《法律》)开始探索《引支勒》 —从一开始就来看先知以及他们带给我们的启示,帮助我们理解“被指引的路”。       我们从亚当的指示开始介绍,然后继续看该隐与亚伯、诺亚、鲁特和易卜拉欣的指示(I,II,III)。 当然,您可以从以下问题开始探索:《讨拉特》,《宰逋尔》和《引支勒》的书(组成《圣经》)是否已有讹误? 《古兰经》对此怎么看? 《圣训》(伊斯兰教规)呢? 以及考据学会怎么看? 在审判日之际,多了解一些信息终归是件好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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